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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市人才市场)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代理人员中的党员(以下统称为流动党员)。
第三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存档卡片,在有效时间内,由本人亲自来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介绍信视为无效;超过6个月,如因个人原因未接转组织关系,未交纳党费,未过组织生活,未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者,视为自行脱党。
第五条   凡组织关系属部、省驻宝单位和外省市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须先经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然后持介绍信来中心党委办理手续;凡属本市单位党员,可直接持原单位党委开具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委的介绍信来中心党委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条   凡党组织关系转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都必须编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人员党支部,接受中心党委统一管理,并要求做到:
1、党员本人持中心党委开具的党员划编支部通知单到支部报到。
2、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第季度一次的党支部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并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生活会情况考核表》。
3、党员因事或流动外地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聘用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书面向支部汇报自己情况。
4、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因临时外出或长期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交并说明情况。
5、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党员,接受代理人员党支部的管理,并参加组织活动。
6、在外地工作的流动党员,可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并参加党组织活动,至少每半年要书面向管理其关系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人员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情况。
7、党员要自觉学习《党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8、党员除定期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外,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流动党员民主评议考核表》,上报党委存档。
第七条   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者,对其自行脱党事宜,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党委批准。
第八条   党员因公务或因私出国,须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支部签署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再办理党员出境手续。
第九条   党员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中心党委,其中出境超过半年的党员,应暂停组织生活,停交党费,党组织关系由党委封存,待回国后经组织审查,再按规定恢复组织生活,补交党费。
第十条   党员出境后,每年向中心党委写一份书面汇报,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按期回国后,要及时(三个月以内)向中心党委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施行。
原文中共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人才市场)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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