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才开发中心派遣员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和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绩效优先的原则,正确评价个人的工作状况和业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中心签订派遣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成绩、身体状况、民主评议和综合评定等七个方面。
第五条 由人才开发中心和用工单位联合考评,按照规定程序,结合员工工作实际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员工的人数按照考核员工总人数的5%确定。
第六条 考核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律,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有创新精神,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合格: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律,爱岗敬业,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能胜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良好。
基本合格: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全面,能够遵纪守法,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熟悉业务,基本胜任本职工作。
不合格:思想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在群众中威信较低。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考核由人才开发中心与用工单位联合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员工的考核评定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第十条 考核程序
1、被考核员工进行总结述职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用工单位为被考核员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4、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人才开发中心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公示考核结果;
6、考核结果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下列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
3、有用工单位审核,同意延长考核期限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明确为不合格:
1、由于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2、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消或触犯法律、受拘留以上刑事处罚的;
3、违反劳动纪律,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5、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和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停职未作结论的;
(二)请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待岗(无岗)满3个月以上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者予以续聘;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告诫、调整工作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
1、考核不合格者,除不参加工资晋升外,取消各种奖励,并不得竞聘高一级岗位。
2、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年度考核者,考评小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员工予以年度奖励,并将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员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提请复议,考评领导小组在收到复议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宝鸡市人才开发中心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