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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工改为人才公司派
发布时间:2007-5-10 15:40:35来源:长江网讯
据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首次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争议处理办法

  武汉市人事争议案件60%集中在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于长期缺少法律法规约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权益遇到侵害时,往往都会败诉。武汉市人事局近日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士争议相关问题暂行处理办法》,对编外用工人员的待遇、保险、合同等进行了规定。今后,武汉市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将改为由人才公司派遣。

  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规定

  武汉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工人和企业单位人员,国家《劳动法》都有相关保护规定,但事业单位用工保护却成为法律上的空缺。由于长期缺少法律法规约束,近几年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争议案件急剧增多,主要涉及合同、待遇、保险等问题,已经占到全部投诉的60%以上。

  《处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招聘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编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退休返聘的人员或已参保的再就业人员不再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对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应进行清理,不适应岗位的要予以清退,但必须根据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合同由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为避免以后事业单位出现更多的人事争议,今后武汉市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将逐步改为由人才公司派遣。“以后事业单位招聘编外人员,可能就像聘用家政工一样了。”武汉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称。

  《处理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时,应实行人才派遣方式,并由人事部门制定的人才派遣机构办理人才派遣手续。派遣人员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并由政府人事部门鉴证,作为日后发生人事争议时仲裁的依据。

  目前,事业单位已经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中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在合同到期后,再转为人才派遣方式。已经与事业单位存在实施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转为人才派遣方式。

  一些编外用工比较多的单位,还要专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编外人员因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劳务关系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执时,应通过派遣机构先行向用人单位调解,对不可调和的争议可在限期内向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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