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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8-11 14:49:32来源:宝鸡市政府第35号令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令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于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人事人才工作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代理,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要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才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人事代理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   律师、会计、审计、监理、造价、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   非国有企业单位的种类人员;
(五)   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六)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九)   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十)   自愿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   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开展并组织实施人事诊断、人才测评、员工培训等项服务;
(二)   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流动手续;
(四)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
(五)   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户口迁转等事宜;
(六)   负责承办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及相关工作;
(七)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整、身份确认、转正定级以及考核工作;
(八)   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待有关证明材料;
(九)   代理季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并组织开展活动;
(十)   负责委托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
(十一)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婚育证明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二)              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代理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1、       企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事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    人才中心审核委托人事人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三)    委托方和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四)    委托方向人才中心移交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委托代理的大中专结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向人才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由受委托的人才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中心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新单位聘用的证明到人才中心变更人事代理手续。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件,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受委托的人才中心进行验证,逾期不办理验证或在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才中心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外省、地(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正常调入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中心出具证明,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外地生源的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照办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发放手续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同级人才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被单位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按隶属关系移交市、县(区)人才中心代为保管,其它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保管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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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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