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各类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调发[1995]60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调发[1997]10号)以及《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现就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委托人事代理。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市内外非国有单位以及聘用到不接转人事关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持《毕业生招聘协议书》,经市人事局审批后,到拟委托人事代理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自谋职业或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持报到证、毕业证,由生源所在县(区)或市人才交流中心按程序报批后可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二、 委托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保留原身份不变。其档案由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手续。
三、 在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建立人事代理集体户。凡在市、县(区)办理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的的毕业生,凭派遣报到证和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入户通知书可在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转手续。
四、 自谋职业的军队专业干部和经市人事局批准录用的”五大”毕业生,可参照此通知办理。
人事代理是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人事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其核心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从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事、公安、粮食部门等部门要站在支持改革、维护稳定的高度,切实搞好配套服务,积极为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促进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宝鸡市人事局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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