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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6-4 15:31:03
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责任,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人才中心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各部门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考核,综合部进行监督检查。
二、 组织机构
设立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综合部承办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 考核内容
(一)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各部门年度和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     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1、  贯彻落实人才中心领导班子联席会、主任办公会、部长例会等决定事项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安全、保密、精神文明建设、普法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及人事局安排的其他重要工作情况。
3、  参加人才中心各种会议、学习、培训及各次集体活动情况。
4、  执行人才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5、  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情况。
6、  部门及工作人员团结协作情况。
7、  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四、 目标任务制度
(一)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中心年度工作安排及上级要求,各部门拟定年度目标任务,经主任同意后下达执行。
目标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凡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目标任务(人事局下达的任务除外)时,各部门将情况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报主任审定。
(二)月度目标任务。各部门按中心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上级有关规定与要求,每月20日前提出下月本部门的目标任务,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综合部。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审核,经主任审定后下达。
(三)中心领导班子联席会、主任办公会、部长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由综合部单项下达。
(四)中心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人,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综合部。
五、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平时考核记实为主。
(一)   目标任务考核
1、每月20日各部门要将当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有关依据资料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汇总后,提交主任审定。
2、月度或季度结束后,由中心领导在相关会议上对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   基础管理工作考核
按照据实纪录的办法,由综合部逐项逐人登记并记分,负责考核。
六、计分办法
(一)分值构成
考核实行量化计分制。分值由目标任务分、基础管理分、评议分、奖励分四部分构成。其中:目标任务占60分,基础管理占40分。评议和奖励分在百分的基础上累加。目标任务和基础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倒扣法。
(二)计分标准
1、目标任务计分标准(扣分累计不超过60分)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计满分。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每项扣除责任部门相应分值外,分别扣责任人(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下同)5分。
2、基础管理工作计分标准(扣分累计不超过40分)
(1)未按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每项(次)分别扣责任人5分。
(2)未执行中心主任办公会、部长例会决定事项的,每项(次)分别扣相关部门和责任人10分。
(3)未按要求完成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的,每项(次)分别扣除相关部门3分,每项(次)扣相关人员2分。
(4)按中心学习制度规定,未完成学习任务的,每少1次扣相关部门3分;个人参加集体学习次数少于80%的,每少1次扣相关人员2分。学习笔记未达到要求的,扣相关人员5分。
(5)事前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中心各种会议、培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相关部门3分,扣相关人员2分。
(6)按限时办结制和督查督办办法规定,凡列入考核范围的各类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每超过1天(含节假日、公休日)分别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分。进行督办的,每督办1次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分。督办3次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7)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每项(次)分别扣相关部门和责任人1分。
(8)上下班或参加会议及集体活动迟到早退、上班或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脱岗者,每人(次)扣相关部门2分,扣相关人员1分。旷工者每次扣5分。
(9)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每人(次)扣相关部门和个人各3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扣10分。未按要求着装的每次扣相关人员1分。
(10)呈送中心领导阅审或正式印发的文稿出现文字校对差错的,每差错1个字符扣责任人0.1分。
(11)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出现不团结现象,影响工作的,分别扣相关部门和人员5分。
(12)工作出现其他失误或差错,除按《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外,每项(次)分别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5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各加扣5分。
3、评议计分标准
(1)中心内部评议
由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及个人进行评议。评议为先进、优秀的每票加1分,评议为良好、称职的每票加0.5分,评议为一般、基本称职的每票减0.5分,评议为较差、不称职的每票减1分。
(2)服务对象评议
结合投诉情况,到相关服务对象及群众中进行评议。评议为先进、优秀的每票加0.5分,评议为良好、称职的不加分,评议为一般、基本称职的每票减0.5分,评议为较差、不称职的每票减2分。
(三)             奖励加分及标准
1、工作成绩突出,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省(部)、市(厅)及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给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加4、3、2、1分(同一工作受多层表彰的,按最高一级加分)。
2、在国家、省、市级刊物或新闻媒体发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调研文章、论文,每篇给撰稿人(以署名为准,合写的按平均分计算,下同)加4、3、2分;发表其他文章(含新闻报道、信息等),每篇给撰稿人加3、2、1分(一稿多投者,按最高一级加分)。
3、按要求参加了中心各种会议、培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的,每次给参加人员分别加0.2分。
七、评选比例及考核结果确定
1、评选比例
(1)部门:先进部门为40%。
(2)个人:优秀等次公务员、先进工作者按核定的名额确定。
2、考核结果确定
(1)年度考核结束后,由综合部对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按照规定,依据综合得分情况,提出先进部门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公务员及先进工作者的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审定。
八、奖惩办法
1、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安全、保密、信访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业务工作与其他事项受到市级部门以上通报批评,以及不贯彻执行中心主任办公会、部长例会决定事项和工作任务未完成督办3次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先进部门、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和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部门未评上先进部门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2、个人综合得分排名在后两位,且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中心名义发文进行表彰,并按先进部门每人300元,予以奖励。
4、优秀等次公务员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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