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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6-4 15:32:00
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按照市人事局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制定本办法。
一、 对象和范围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 内容
1、        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        中心主任办公会、部长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及人事局安排布置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3、        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4、        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5、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 方法程序
1、  凡列入督查督办内容的事项,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综合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办结的,从超过时限的次日起,开始进行督查或督办。
2、  已进行督察督办的事项,在两日内仍未办结的,每超过两日再督查督办一次。
3、  督查督办事项一经发生,综合部要即行填写《督查督办单》,编号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4、  凡经领导批准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由综合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督查督办。
四、 考核
督查督办工作纳入中心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范围,实行量化考核,具体按中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五、 组织领导
督查督办工作由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日常工作由综合部承办。
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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