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指本单位就其职责和承诺服务范围内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咨询、申请、举报、和申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员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管领导应当进行督办。
第五条 办理的事项需经过鉴定、评审、考核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六条 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服务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上级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及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需要延期办理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办结期限之前报综合部备案。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当事人)不能按中心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中心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及个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分工负责。综合部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中心各部门及个人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公众及社会监督。服务对象(当事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中心领导或上一级监督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具体按中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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