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 ,坚守工作岗位,力争出满勤。
第二条 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考勤实行签到制,工作日签到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由各部长负责。每天上午、下午上班时工作人员到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签到。每次签到后,各部门要在早操结束后或上班15分钟内将签到表交送综合部备查。中心领导考勤由综合部负责。中心组织的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考勤由 综合部负责。会议或活动开始前,由参加者本人自行签到,签到结束后,由综合部考勤人员将签到册送到主持会议的领导或组织活动的领导签字后备查。因公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事先要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做缺勤。
第三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休假或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休)假手续。请(休)假时须由本人填写请(休)假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离开单位前将请(休)假条送交综合部考勤人员备查。原则上不得用电话请假,特殊情况确需电话口头请假的,事后要履行补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中心副部长以下工作人员请(休)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休)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副主任请(休)假由主任审批,主任请(休)假报人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参加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需要请假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五条 公休日、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值班,视作上班,值班不到岗或不坚守工作岗位的,视作旷工。
第六条 探亲假、婚丧家、年休假、产假及出差的时间,以有关领导批准的日期为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出勤情况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挂钩。凡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或旷工(上班时间未经领导批准,擅离职守,不在本职岗位的视作旷工)1天者,扣发本人1个月年终目标责任制奖;旷工两天的,扣发本人两个月年终目标责任制奖;旷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扣发半年或全年年终目标责任制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中心领导和综合部对出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予以通报。
第九条 考勤和请(休)假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范围,具体按中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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